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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形式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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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嘉梁  来源:  阅读:

国际的刑事合规基本上是以贿赂犯罪,尤其是商业贿赂犯罪为主。中国的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就要大得多了,绝不仅仅是贿赂犯罪。有人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因此、如何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成长预防和控制民营企业家踏过红线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就成了我们今天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会涉嫌的常见刑事罪名

(一)、市场交易领域的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刑事罪名。

主要体现在企业交易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不能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未能建立健全自律产能新体系。问题突出体现在为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垄断违法招标投标违法犯罪的风险,常见的罪名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等。

(二)、安全环保领域的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易涉的刑事罪名。

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能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的完善制度问题突出体现在生产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污染违规排污、违规处置废旧物等环境违法犯罪风险常见的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

(三)、有关产品质量领域的民营企业与企业家常涉刑事罪名。主要体现在未能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未能严控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问题突出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产品质量危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四)、劳动用工领域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易涉的罪名。

主要体现为未能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突出表现为违法用工违法解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有强令违章作业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劳动罪等

(五)、财税领域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常涉罪名。

主要体现为未能建立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未能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未能树立依法纳税意识问题突出表现在为逃税、虚开发票、购买发票出售发票、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有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业发票罪等

(六)、知识产权领域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常涉的罪名。

主要体现在未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未能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问题突出表现在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销售侵权著作品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有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七)、商业伙伴领域的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常见罪名。

主要体现在未对商业伙伴进行充分调查未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问题突出表现为合同诈骗、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违法犯罪问题。常见的罪名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八)海外业务领域的企业及企业家常涉的罪名。

主要表现为我国民营企业开展国际业务和“走出去”战略过程中,部分国家利用“长臂管辖”原则,对企业的国际业务进行刑事干涉,使企业面临海外刑事犯罪的风险。目前主要现为美国的《国际武器交易条例》、《武器出口管理法案》、《对敌交易法令》、《国际金及经济权利法》、《出口管理法案》、《出口管理条例》、《海外反腐败法》、《境外账户纳税合规法案》等交易、出口管制法规中设定的刑事责任等。如目前的中美贸易战中针对华为公司的“华为事件”中的刑事责任与罪名!

由于商事关系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以及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交错纵横,使得商事犯罪的种类复杂、形态多样,我们没有现成的规律和路子可寻,犯罪行为发生在专业性极强的商事领域中,专业性与隐蔽性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导致商事犯罪案件的办理异常复杂,对于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现阶段,为了更好的开展商事犯罪案件的预防与辩护,并最终取得理想的结果,我们开展民营企业的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的切入点和具体方法方式的研讨活动是十分必要的和紧迫的

商事领域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也有部分罪名涉及,现可将商事犯罪进行大体的分类。

根据《刑法》、《刑法修正案》(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系列补充规定,商事犯罪涉及137个罪名,占《刑法》法定罪名总数的四分之一之多。这137个罪名大体可分为以下六大类:(一)金融类犯罪三十四个,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为主;(二)公司类商事职务犯罪十八个,以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为主;(三)公司类违反社会责任犯罪二十五个,以危害公司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环境资源罪为主:(四)公司类不当营业犯罪二十三个,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为主;(五)涉税类犯罪十四个,以危害税收征管罪为主;(六)妨害监管类二十三个,以走私罪为主。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突出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事活动中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跨界属性,犯罪的认定涉及多个部门法及相关领域。作为辩护人,我们既要了解刑事法律还要了解这些专业领域的运作规则、商业模式。 

2、商事犯罪的认定往往更为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控辩双方争议激烈。引起热议的内蒙古农民王力军因没有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收购玉米被判刑,经媒体报道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本案引起公众乃至最高院关注的原因在于,它反映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严重问题,非法经营罪大有被无限扩张滥用的危险。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采用了叙明罪状,并以列举方式作了规定,但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规定,在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其他如企业间借贷等大量案件由此发生,争议至今。 

3、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相关犯罪行为的查处与执法政策、执法环境密切相关。近期号称“私募一哥”的被告人徐某、王某、竺某犯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并处罚金120.5亿元,其案发与与国家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密切相关。企业家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越来越大。牟其中、仰融、周正毅、顾雏军、唐万新、黄光裕、李途纯、吴英……都是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案例,由此可见商事犯罪金额巨大及政策影响可见一斑。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传的刑事案件判决书、裁定书为检索对象,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统计年度共搜索企业家犯罪案件1458例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1255例占案件总数的86.1%;涉案企业家182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占比为87.1%。无论是犯罪案件总数还是涉案企业家人数民营企业家都远远超过国有企业家

、中国企业家犯罪罪名大致特征为

(一)法网严密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罪种,2018年4月21日由北京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办的第六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高端论坛发布的《企业家腐败犯罪研究报告》、《2017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2017年度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三类最依次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311次,占本年度犯罪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2.3%;侵犯财产罪353次占半年度犯罪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16.8%;贪污贿赂罪301次占本年度犯罪民营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14.3%。可见民营企业家犯罪最多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罪名占我国刑法中全部罪名的近四分之一而历次的刑法修正多围绕该类犯罪进行,使其罪名数量不断地扩充。以罪名确定为视角,破坏时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大部分罪名都可以用于企业家犯罪。并且,在某些重点领域中,刑事法网更加严密,法网恢恢,肥而不腻。总有一个罪名在默默地等着你,想逃都逃不掉。

(二)罪状模糊

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是经济犯罪中争议最大的两个罪名其中2019年合同诈骗罪在一些省份占了《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无罪案件的69.57%。在理论上,对合同的类型划分差强人意,无法准确地界定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范围,尤其是对于合同范围的确定,一直都是界限极为模糊。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中,都存在大量的合同。

非法经营罪中存在大量的“其他”。97《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非法经营罪。但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不明确,似乎所有违规经营行为都可以归之为“非法经营”。

(三)保护垄断利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都是在保护垄断利益真正的“受害人”只是垄断金融业务的银行和信用社。甚至有时候销售假药罪也是如此。“法网严密、罪状模糊、保护垄断利益”,这样的特征就导致了“严格性立法、普遍性违法、选择性执法”的严重问题。

刑事合规和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的防控

刑事合规是由美国的合规计划发展演变而来的制度化的合规制度首次出现在《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中的“组织量刑规则”中:“维护预防、发现和举报犯罪的内在机制,是组织及其代理人制裁总体上能够提供公正的惩罚,足够的威慑和对粗制的激励。”而所谓刑事合规,是指将刑事法规中预防犯罪的注意义务内化为企业合规计划的组成部分。通过加强企业犯罪的事前预防,构建起可以避免刑事风险的措施和计划。企业刑事合规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 防控的价值追求是相一致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是预防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相对最有效的措施。其能够最大限度的防空来源于企业内部的和外部的刑事法律风险,具体来看,刑事合规对企业家刑事犯罪风险的防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全面调查。

对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进行全面刑事法律风险调查,使企业家充分认识到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才能是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风险有全面的认识,并且了解企业家和企业家自身的特殊法律风险点,从而有的放矢,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避免企业家及企业陷入刑事犯罪风险。

  • 提出企业法律事务整体解决方案。

企业的刑事犯罪风险是多元化的全方位的风险因此,在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重点防控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展为整体性的法律事务解决方案使企业家和企业法律事务,成为一种突出重点也兼顾全面的系统化、规模化机制

  • 建立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事先防范机制。

建立事先防范机制是法律风险防控最有效、最低成本的防控方式例如企业经营中对于开展某项业务是否具有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考察作为一个前置程序则可以有效避免企业经营业务陷入到刑事法律风险之中刑事合规服务可以使企业形成完善的制度并树立较强的危机意识,防患于未然

  • 重大法律事件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家基于自身的创业和管理经验对于企业市场机会的把握企业的重大机构调整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但是限于专业的限制企业家往往无法对许多重大法律风险进行准确评估通过刑事法律合规业务,可以充分运用好专业优势,在企业家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提出自己有建设性的意见,使企业在重大法律事件中保持安全地航向。

  • 协助企业对特定问题、风险事件的合规处置。

在特定情形下针对特定问题或企业家例如特定事件被调查特定高管被限制出境企业账户被冻结等这都是刑事风险来临的标志性提示预示着特定案件特定罪名的刑事风险即将爆发对刑事风险进行诊断和预测提供风险防控方案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化

  • 对已经形成的刑事调查提供法律服务。

当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已经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这是刑事合规尽可能避免的最后阶段,但是,一旦出现,刑事合规服务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结合企业自身处境,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出优质可行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了解涉嫌的罪名及可能引起的刑事处罚,为面对违法调查提供法律指引,积极搜集无罪证据、罪轻的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刑事处遇。

五、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要主动给企业人员布控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上至企业或企业高管,下到员工,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遵守规则,做到“心中有法、敬畏法律”。马克思有一段名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会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他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我们不能让商人不追逐利益,但也不能纵容其只盯着利润,心中无法。所以,心中有法、敬畏法律才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关键,要牢固树立“不能犯罪、不敢犯罪”的思想底线,作为一个企业人,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绝不能没有法律意识。

(二)要协助企业建立并实施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1、可以在企业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经营模式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这是在源头上杜绝企业商事犯罪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

2、通过对法律和案例的研究,对商事犯罪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这是有效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前提。

  1. 对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并帮助企业制定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规划,对企业的高管和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

  2. 在企业经营运行的核心环节做好防控工作,为企业提供精准、专业的法律支持。比如企业的融资行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结算过程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具体经营行为又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对此,律师要把可能涉及到的犯罪解释清楚,并根据法律知识为其提供可行方案供其参考,有效的杜绝民营企业商事犯罪的发生。

六、民营企业刑事合规与刑事风险防控的主要手段。

1、建立初期“防”为先

从目前的刑法体系上看,我国现行《刑法》有137个罪名涉及商事犯罪,涉及企业融资、经营、结算等多个核心环节。尽管法律对商事犯罪的规定已经颇为详尽,但大多数企业家的工作重心仍在于企业经营,而忽视刑事风险防范,不能有效避免刑事犯罪风险。主要表现为:经营者藐视法律,主动行为或者消极放任行为以致犯罪;不了解《刑法》体系针对商事犯罪方面的规定,在不知不觉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晰、界限混乱,导致企业或企业家犯罪;企业内部的防控制度侧重民事,轻刑事;公司律师及法务部门人员刑事法律意识及诉讼经验欠缺。此外,法律的僵硬性和滞后性也是造成企业犯罪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

2、运营阶段“预”为主。

在企业建立初期,由于诸多原因影响了刑事风险的预见性,或因运营的多样化等外部原因致使企业经营中出现了诸多漏洞,这需要律师从企业运营的几个核心风险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挥“预”字作用。

1、财务管理风险。

企业的财务管理仍然处于“十大风险”之首,是企业刑事风险的第一高发点,其主要原因在于:A、这一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资金流动,为从事、分管或者主管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和挪用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B、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各方面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大权处于企业的核心位置,为企业高管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现实可能;C、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也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罪名也比较多,主要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2)、企业融资风险。

企业要发展,资金是关键,为此企业经常要借助借贷、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等融资渠道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而这一融资过程中容易触犯的罪名很多,最为突出的、发案率最高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套路贷”“e租宝”等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3)、结算风险。

结算环节的突出特点就是与纳税有关,依法纳税是企业要承担的重要社会责任和应尽的社会义务。在履行这类义务过程中,企业为追求利益,可能会有偷、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因为对刑法的不了解,经营者会简单的认为偷、漏税只是违规(行政违法)行为,以为通过“关系”或者补缴税款就可解决。殊不知这些行为一旦越过“红线”就会触犯刑法,接受严格的刑罚。

企业运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远不只上述的几种情况,因此更需要律师为企业做专业诊断,针对关键问题对症下药。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定期为企业进行刑事风险评估,尽可能找出企业存在的刑事风险点,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案供企业管理者参考决策。

第二,开发层级管理的内部框架模式,对极易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业务,可从权力授予、报告呈送、限时审批、责任审计、业务考评等几个程序方面,建立刑事犯罪风险分散机制。这样可将由于权力引发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分散,将风险点化繁为简,以便预防和控制。

企业合规后的刑事风险展望—不乐观。

我们认为一方面只要国家继续保护垄断利益、保护特许经营、保护外汇等等,这种冲突会长期存在。在特定时期内立法上甚至会进一步收紧(例如,《刑法修正案11》大幅度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期,从10年到15年),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高利贷行为入罪等等,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再次得到验证,企业风险会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很担心出现中央全心全意,地方三心二意的局面。结果就是雷声大雨点小。很多地方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又在给历史遗留问题。甚至还是千方百计地制造冤假错案,又在装摸作样地平反错案。就此而言,企业刑事风险的防控,还是任重而道远的,只能且行且珍惜了!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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