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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悬一线 ——熊波杀人自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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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悬一线

——熊波杀人自救案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熊波,男,生于1968年,原任福州市某公司董事长。让我们先听一听当事人怎么说这个布满传奇色彩的案子:

1997年夏天,一个周末的晚上。

我从成都回到福州,由于我公司有武夷山来的客人要陪,所以我在晚饭后就与他们一起去一个卡拉OK唱歌,好象是爱心娱乐城。

当时在场的有武夷山的两个客人,我的朋友吴越和他的女朋友王瑞娟,以及王带来的朋友李兰。大家唱歌唱得比较晚,由于我的传呼机没电了,我说要出去买电池。大家见我喝酒比较多,叫我小心点,李兰说她觉得屋里比较闷,要和我一起出去,我没有拒绝。到楼下取了车后就接上她一起开车出去了。

在路边店我下车买了电池,回到车上,李兰说还要兜风,一会儿再回去,当时我头还比较晕也就同意继续开车。好象开过一个收费站,我看见前面比较黑,就准备掉头往回开。

刚要掉头,突然间有一辆挂着警灯的车从后面冲过来,停在我的车前面。有几个人冲下来,其中一个拿了个小本本晃了一下说:“开门,公安查车!”

我以为是警察检查,就开门下车,谁知有两个人马上从他后面冲过来把我们架住,要我坐到后排,那个拿证件的人(后来知道叫老大)说:“别怕,我们是派出所的。我怀疑你们两人的关系,去说清楚就放你们”。

这时,老大就上来开我的车,另外两个马仔手里拿着刀把我和李兰夹在后排中间,他们拿出很宽的胶带将我的身体与眼睛封住,我就既不能动也不能看见东西了。这时我想肯定是被绑架了。心里非常害怕。

车开了好长一段时间,好象开到了一个车库里。他们拖着我下了车,带我进了一座房子。

上到二楼,走进一个房间后,他们把我的捆绑物解开,我看到屋里面没有什么东西,只有一张床。他们把我和李兰分别关押在两个房间,并把我的手机和随身带的包也抢走了。

过了一会,那两个马仔对我劈头盖脸拳打脚踢狠狠打了一顿,也不说要干什么。等打完后,老大过来了,对我说:“你知道我们为什么带你来吗?我是检察院的,在这里办案,有几个人你认识吗?”接着他说了几个我银行朋友的名字,我说认识。他问我跟他们有什么交易,我说没有。我说你要办案,那就拿手续或者证件给我看看。他听了后非常生气,叫那两个马仔又将我狠狠打了一顿。

然后,他们又把我眼睛蒙上,拖着我带回到车上。

老大拿着一把手枪在后排与我坐在一起,高个子的马仔坐在我另一边。老大用手铐把我的手与他的手铐在一起,并用手枪对着我的腰,威胁我不能乱动,也不许说话,否则就杀掉我。

车开了很久,也不知道是什么方向,到了一个很偏僻的地方,老大说行了就在这里吧。

老大拖我下了车,然后把我的手机递给我并命令说:“你给家里人打个电话,就说你出差到武夷山办事,这几天不能回家,要是你说错话或者多说话就杀了你!”我很害怕,按他的意思给我太太的手机打了个电话。她当时正在鼓岭参加公司的会议,我跟她说临时决定出差到武夷山了,这里信号不好,手机可能联系不上,过两天就回家。没等她问什么,就把电话挂了。老大又把我的手机抢了回去。

在返回的路上,老大拿着手枪威胁我说:“现在你知道了,你被我们绑了,我们绑你就是要你的钱,只要你给我们钱,就可以放你回去。我们做这行也是讲规矩的,你好好考虑一下,怎么跟我们合作。”

他们又把我带回到那座房子里,当天夜里我就被关在二楼的卫生间里,一只手被用手铐铐在水管上,整个晚上不能休息,浑身上下疼痛难忍。

第二天白天他们把我放在房间里继续关押,由那两个马仔负责看守,并用手铐铐住我的双手,坐在地上的床垫上,整整一天我也没有吃东西。

白天老大好象不在,我就试探着问看守我的两个马仔准备把我怎么办。他们也不多说话,只讲他们都听老大的怎么办他们也不知道。我又问他们会不会撕票,他们说不会。我觉得很害怕,就试着问他们,你们可不可以偷偷放我走,我说老大要多少钱,我多给你们,你们只要偷偷将我放了就行了,我保证将钱付给你们。

我觉得他们听得有些动心了。

晚上老大回来后,他让我给公司的人打电话要钱,准备30万元,就说我急需,让公司的人把股票卖掉,并交待不要告诉我老婆。然后他拿了张事先写好的纸条给我看,上面写了几点让我记住。主要是讲我这几天是在干什么,我的车在哪里,要我在打电话的时候万一有人问就这么回答,并警告我不许多说话或者说有暗示性的语言,否则就对我不客气。(这张纸条在老大死后我发现被丢在地上,我趁他们不注意时捡了起来,现在这个纸条在我保险柜内)。

然后又跟前一天晚上一样,他们几人又将我蒙眼开车带出很远,到了一个偏僻无人的地方,老大又把我的手机交给我让我给公司的人打电话,要明天至少准备好30万现金,怎么拿钱他没讲,说等到拿的时候再通知。

我说不知道公司帐上有多少现金,但按照老大的意思给公司的王晓东打了电话,叫他看看公司帐上的现金,有多少先准备好等我明天的通知。

打完电话他们开车把我又带回关押我的那座房子,夜里继续关在卫生间里,并又用手铐把我的手铐在水管上。

到了夜里估计可能是凌晨的时候,我先听见外面有女人的尖叫声,然后隐隐约约听见有打斗的声音,但很快就停止了,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

过了一会,一个马仔到关我的卫生间来将我的手铐打开带出来,出来时我看见另一间关押李兰房间的门开着,好象看见李兰坐在床边哭。他将我带到白天关我的房间,里面有一个瘦瘦的人,他穿着一件黑衣服,我被绑的这两天他都没有露过面。

黑衣人叫其他人出去后问我是否认识他,我说不记得。他说他是老大的司机,叫阿勇,是我以前公司同事的小舅子,还说曾经见过我的面。我很害怕,忙问他发生了什么事。

阿勇说:“老大要撕你的票,我们把他做掉了。”

我听了很吃惊,不知道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阿勇又说,老大是公安系统的,一直在策划绑架,对我们公司及车牌号都很了解。

阿勇还说那天绑架及后面两次带我出去打电话都是他开的车,当时没想到绑的是我,而且老大觉得我见过他的面,怕我日后认出来,所以准备在我交了钱之后就把我干掉。阿勇说当天白天他陪老大去买了准备装我们两人尸体的网袋,还到闽江边看了一处抛尸的地点。

阿勇觉得老大太残忍,而且他与另二人认为他们只想要钱而不想害人命,他觉得老大的事情他知道太多,总有一天老大也会把他灭口。我就问那你们把我放走就行了,为什么还要杀人呢?阿勇说老大是公安系统的,如果他们放我跑了,也许可以拿到钱,但老大肯定不会放过他,所以才铤而走险。夜里他们让李兰故意叫喊,将老大引入关她的房间,他们一起动手把老大勒死了。

说完后他们将我带到关押李兰的房间,李兰和另外两位马仔都在。这时我看见老大侧卧在地上,没有动弹。我当时由于两天来几乎没有吃饭,也没有睡觉,人又被他们打过两次,身心极度疲惫,人惶惶忽忽的,非常恐惧。这时有个马仔说:“你也要扎他一刀,不然我们就杀了你。”我说我不敢。他们说,人都死了你怕什么,说着就往我手里塞过来一把刀,在他们的胁迫下我没办法就蹲下去从侧面在老大腹部轻轻划了一下。之后他们让我回到关我的房间,我当时脑子里一片空白,非常害怕,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只想赶快回家。

 

大概在第三天凌晨三四点钟的样子,他们叫我开车跟他们出去。

我不知道他们要干什么,他们三人与李兰都坐在车上,阿勇坐在我旁边的座位上。车按他们的指挥开到接近长乐时就掉头往回开,又回到关押我的地点,回来时天快亮了。

到了清晨六七点钟,阿勇又把我单独叫到一个房间说,我们做了老大放你走,也是救了你一命,我们商量好了,你必须给我们60万,等下我们放你回去筹钱。但是你不能报案,也不准告诉家人,你要知道老大是公安系统的,他在公安系统也有许多朋友,如果你报案我们被抓,我们也不会让你好过,小心你全家的性命!后果你自己掂量。还说不放李兰跟我一起走,要等我拿钱回来才放她回去。我只能答应他的要求。

我出来后才知道关我的地方是在闽侯。我在路边拦了一辆中巴车赶回家里,将我被绑架的信息告诉了我太太和公司的林某。说我是因为绑匪发生内讧才被放出来的,但对方现在要勒索60万元赎金。我说绑匪中的老大是公安,要是报案的话肯定会遭报复。当天中午公司给我送来的钱。然后我开车将钱送往闽侯,直接在一个房间里交给了阿勇。他又说了一遍如果报案绝对没有好下场的话,然后就放我跟李兰一起回去,我带李兰出了这个地方,路上也没有说话。

 

回家后的第二天早上,阿勇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一家桑拿里,叫我去一下。我不想去但又怕他们怀疑我报案,寻仇上门,只好开车赶去。在门口我见到阿勇,他说他们要走了,我只要不报案,就可以过上安定的生活。我又一次说我是不会报案的。阿勇又拿了个捆扎好的布袋给我,里面装的是什么也不知道,他叫我把它丢到江里去,说这是老大的东西。我尽管不想拿,但也没有办法,然后他们就走了,躲到哪里也不知道。

那个布袋我没打开看过,也不敢扔掉,就放在家里的柜子里。

又过了几个月,1998年春节期间。

阿勇有一天打电话给我,问我那袋东西丢了没有,我说没有。他说那你就还给我,我到你家楼下来取。傍晚的时候,他来取走了。从此,我再也没有这伙绑匪的任何信息。

 

我只是一个做正当生意的普通人,从来没有与黑社会有任何来往。遇上这种事,真是飞来横祸,噩梦一场。他们能把老大杀掉,杀掉我和家人不是更容易吗。

我对自己能够死里逃生觉得已很幸运,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理解我当时没有报案的心情。

 

上述情节,是2001年9月16日绑匪团伙被抓获归案后,熊波向警方提交的书面情况说明。

2001年9月25日,熊波被刑事拘留,9月26日被取保候审,9月28日,在我们所里办理聘请律师的手续,11月6日,熊波因故意杀人罪被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关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我们的辩护行动就此展开。

 

二、辩护过程

 

这样的案子,律师应当进行怎样的辩护?

首先,这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策反绑匪实施防卫或者雇佣绑匪实施防卫算不算正当防卫?

第三,如果是正当防卫,那么当他划刺老大时是否属于不适时防卫?

这些都是本案的关键。

法律不强人所难,或者说,法律不规定普通人做不到的事。

这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一句法谚。它的意思是说,立法者应当设身处地地为公民着想,不能单纯出于道德或者情理而制定法律。

比如说,如果要认定熊波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显然等于把立法者包括法官设想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还有别的出路。那么,出路在哪里呢?如果不能指明出路,熊波的做法就无可指责,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与制裁。

2001年9月29日,受理案件的第二天,我就向福州市公安局发出公函。在肯定了公安机关对暴力绑架案立案侦查的正确措施后,指出将熊波认定为杀人共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熊波是绑架案件的受害人。事发之后未报案只是法律意识以及道德觉悟的问题,并不能据此认定或推定为共犯。事实上,他没有报案纯属事出有因并且情有可原。

其次,绑匪因内讧而互相残杀致死,并不成为被害人承担责任甚至部分责任的依据与缘由。退一万步讲,即使是熊波策动绑匪杀死绑匪,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见,熊波当时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恳请公安机关撤销对熊波的强制措施,恢复其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此函发出后,福州市公安局不但没有对熊波解除取保候审,反而于11月6日将其逮捕。在12月4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起诉意见书》中,将熊波与李兰分列为故意杀人罪的第四和第五名犯罪嫌疑人。

2002年3月14日,被逮捕关押的熊波重新被取保候审。4月5日,熊波被从其他案犯中抽出,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对于熊波来说,噩梦到这个时候才真正结束!

 

三、律师辩护意见

 

关于熊波不构成包庇罪、私藏枪支罪的法理分析意见

 

一、对于绑架罪开始与结束时间的认定——关于“窝藏、包庇罪”

绑架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持续犯罪的范畴。简言之,任何一起绑架罪的既遂,在时间上都必然会持续一定的长度,不可能在刹那间完成。当场暴力抓人马上又放掉,就不成其为绑架罪。绑架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犯罪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使被害人失去自由,且这种让被害人失去自由只不过是犯罪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如勒索财物)的手段。仅仅限制被害人自由而无其它非法目的的,是非法拘禁罪。

本起案件的开始时间容易判断,即从熊波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始。重要的是研究这一绑架犯罪何时结束、何时算是终了。根据绑架固有的内涵,应当是从熊波完全摆脱了绑匪的控制为止。在这一时段内,熊波完全处于被害人的地位,他的精神始终处于受强制的状态。明确这一点的重要意义在于,在这一时段内作为被害人的熊波由于肉体或精神受制于绑匪,所以其实施的任何行为,都属于在绑匪明示或暗示的威逼下所为,其责任均应由绑匪承担,而不应由他本人承担。

在本案中,如果熊波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通过买通、策反其他绑匪致死了匪首的话,那也绝不意味着绑架已经结束,他的生命安全已不再受到威胁,他已不再受制于其他绑匪。他如果不能满足其他绑匪的要求,我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其他绑匪不会再加害于他呢?他们连“老大”都敢杀,为何不敢杀他熊波?他们已经杀了一个人,为何不敢杀第二个? 所以此时绑架仍在持续状态,并未实施终了,并未结束。

由于绑架并未结束,熊波并未摆脱绑匪控制,故其后来向绑匪交钱的行为、为绑匪驾车的行为等等,都不应当作为犯罪来追究,否则岂非黑白颠倒?! 即便真如绑匪所说是熊波开车送他们去的机场,那也够不上“窝藏罪”,道理很简单,我们有什么依据来说熊波此时若违背了绑匪们的意志而肯定不致于受到绑匪们的加害呢?!

退一步讲,在刑法理论中,被害人似乎不可能构成“包庇”加害人的犯罪。倘若被害人果真包庇了加害人,那也只能认为是被害人姑息了加害人,是一种觉悟不高的表现,而绝非犯罪。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虽为一般主体,但应当是除了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及被害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

尤为重要的是,包庇罪在行为上必须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而此案当时司法机关根本没有介入,何来包庇罪呢?

 

二、关于私藏枪支罪

此案中据绑匪称,在与熊波分手时曾将匪首的一把手枪用报纸包了放在一塑胶袋内交给熊波让其抛弃;而熊波则称自己既未看过里面是否是枪,亦未敢扔掉,在家放了一段时间后又被绑匪要回去了。这一行为是否构成私藏枪支罪?

我们姑且不说从刑事证据的角度上,作为关键物证的枪支是否到案、此案事实能否认定。即便退一步讲,事实确如绑匪所言,熊波亦不构成私藏枪支罪。

首先,熊波接受这一枪支的行为是被迫的。如前所述,此时他依然处在被绑架的过程中。其次,他被迫拿下这一枪支后,无非有三种处理途径:1、报案;2、扔掉;3、放在家中。由于绑匪的匪首系公安人员,绑匪又都未落网,熊波因心存顾虑(而且是事关身家性命的顾虑)未敢报案,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他这时只剩下两种选择,要么扔,要么不扔。现在如果不扔就是私藏枪支罪的话,那么扔掉岂不是照样要构成“毁灭罪证”的包庇罪?法律不应当也不可能置一个公民处在无论怎样做都构成犯罪的境地。因此,我们从全案考虑和分析,就会发现熊波既无私藏枪支的动机,亦无私藏枪支的犯罪故意,更无私藏枪支的必要。这一结果是由于绑匪的胁迫行为所造成的,是绑匪想通过熊波来销毁罪证,熊未按他们的意思去做而已。绑匪应对这一结果负责,而不应是熊波。不这样分析的话,我们刑法究竟是在保护什么,打击什么呢?

综上所述,熊波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外,亦不构成窝藏罪、包庇罪、私藏枪支罪。

 

 

四、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熊波,男,34岁(1968年1月7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福建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2001年9月25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6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002年3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熊波故意杀人、窝藏、私藏枪支、弹药一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1997年8月29日晚10时许,洪山派出所警察周侠纠集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均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手枪、手铐等物,驾车在福州“爱心”卡拉OK门口跟踪被不起诉人熊波和李岚(另案处理),至新店公路收费站附近,拦下熊波的汽车,周侠出示警察证件以二人涉嫌卖淫嫖娼为名戴上手铐,绑架到事先租好的闽侯金桥别墅1区5号,进行威胁、殴打,当晚熊波、李岚被关押在别墅二楼二个不同房间内,由强种田、王东学看管,其间,周侠向被不起诉人熊波提出人民币30万元赎金,并多次将熊带出别墅,逼其打电话给家人谎称陪朋友外出,打电话联系公司的同事筹备30万元钱。第三天,周侠带着林勇、强种田到六一路潮福城后面的洋下新村,确定该地为次日交付赎金的地点,由强种田出面交接赎金,后三人返回金桥别墅。途中,周侠告诉被告人林勇拿到赎金后要杀死熊波、李岚,林勇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

当晚,周侠回到别墅二楼睡觉,林勇将强种田唤至一楼,告知强周侠拿到赎金后要处死熊波、李岚,并表示其不愿意杀死人质,强种田听后便将在看押熊波期间,熊哀求帮其逃生并愿意付给60万元的许诺告诉了林勇。尔后,林勇、强种田、王东学到二楼关押熊波、李岚的房间,共同商量杀死周侠,由熊提供60万元给他们逃跑。于是,按事先分工让熊波躲进卫生间,李岚假装大哭惊醒周侠,引周侠入内,林勇等三人从背后将周侠压倒,用绳子紧勒周侠的脖子,李岚帮助按住脚部,直至周侠不能挣扎为止,后熊波从卫生间出来,强种田拿了把刀要熊捅刺周侠,熊接过刀后就朝周侠的腹部捅了一刀。之后,五人对现场进行清洗,载着周侠的尸体外出准备抛尸,因找不到合适的抛尸地点又返回金桥别墅,商量决定分尸,由熊波带着强种田外出取了60万元现金,并购买了钢锯、编织袋等回到别墅交给林勇,在得到许可情况下,熊波从60万元中取了5万元给李岚,后二人即离开金桥别墅回到福州。而林勇等3人在别墅内用钢锯肢解周侠的尸体,装入编织袋,分别抛于闽侯及森林公园附近的水潭中,后回到福州联系了熊波,由熊驾车送三名被告人到长乐国际机场,离开福州。临走时,被告人林勇将装有周侠作案用的二把制式手枪、子弹以及血衣的袋子交给熊波,要熊扔掉,熊未敢扔,次年春节,被林勇取回并丢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波在被绑架且面临着被杀害的危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安全,实施了伙同绑架者杀死绑架主犯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熊波在绑架者的危险尚未消除情况下,被迫实施了开车载送三名绑架者逃离福州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事后,被不起诉人熊波收藏了装有枪支弹药的袋子,经过补充侦查,认定其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熊波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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