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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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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概述:

    因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涉案金额17亿多元的常熟“跑路美女老板”顾某,10月23日上午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应予数罪并罚。


庭审现场


   判决理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应予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顾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顾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摘自中国新闻网 王琦

 

   案情回顾


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

    顾春芳其人:

    顾春芳,1972年出生于常熟市碧溪镇,初中没毕业。她身高近1.70米,刚工作时曾兼职做模特,从商后当过城市宣传片女主角,人称“常熟第一美女老板”。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顾春芳进入碧溪供销社,担任化妆品销售,凭借出色的口才,赢得了非常好的业绩。不久,顾春芳辞职下海经商做得不错,且交际广泛。不过,感情却出现问题,离了婚。

    “煤炭生意”吸金:

    几年前,顾春芳自称和朋友在内蒙古投资煤炭生意,需要筹措大量资金,愿以20%高额年息借款。凭借在常熟积累多年的人脉,并且回报丰厚,多名私企老板很快与顾春芳合伙,不断借给她大笔资金或做借款担保。

    刚开始都能定期支付利息,然而从2011年开始,顾春芳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忙着拆东墙补西墙,最后“人间蒸发”。

    抓捕时曾自残:

    此后,常熟警方陆续接到20余名群众反映,苏州凯维隆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顾春芳以经营煤炭生意资金紧缺为由,采用借款付息手段借得大量钱财后无法偿还,并人已失踪。2012年3月27日晚,常熟警方在上海将顾春芳抓获。据警方透露,抓捕中,顾春芳一度情绪激动并自残。

——摘自21CN

   相关法规

    (更多法律法规来自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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