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临沂赵某向刘某借款时,刘某要求张某作保,张某顺手用手机给刘某发了条表示愿意为赵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短信,刘某回短信表示同意。问张某发短信担保有效吗?
评析:《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里的数据电文,是指包含通讯网络在内的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当然也包括手机短信。本案中,张某发短信表示愿意担保,刘某回短信表示同意,担保合同成立。因此,张某用手机短信作担保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