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与刘男经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子小刘。两人分居后达成协议:小刘跟随李女生活,刘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50元。近日李女起诉至法庭,要求刘男增加生活费。本案中小刘虽系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但其在法律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增加生活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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