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十年妻子未能生育,丈夫能否以此请求离婚?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原告张某认为原、被告婚后十年未能生育小孩,后经查得知被告王某先天性没有子宫,不能生育,被告认为妻子作为女人却不能生育,为此请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能生育不是离婚的法定情形,其夫妻感情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不能生育的生理缺陷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第三类,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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