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点评 >> 文章正文
妻子不能生育 丈夫可否离婚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婚后十年妻子未能生育,丈夫能否以此请求离婚?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原告张某认为原、被告婚后十年未能生育小孩,后经查得知被告王某先天性没有子宫,不能生育,被告认为妻子作为女人却不能生育,为此请求离婚。被告王某辩称,不能生育不是离婚的法定情形,其夫妻感情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不能生育的生理缺陷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情形的第三类,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骚扰电话通报
·通报 河南 焦作 183 391..
·紧急申明
·中国尘封40年特赦制度或..
·律师因律师证未经年检代..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警察枪杀警察,警察刑讯..
·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将开庭..
·特赦与大赦有什么不同?
·法院枉判男子被执行死刑..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