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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纳税担保引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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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37月初,某县国税局一分局干部丁某,到个体户陈某家征收其上月的2100元税款。陈某称经济上有困难,要求暂缓缴纳,并说税款由其在县城某公司工作的表兄范某担保缴纳。丁某遂与陈某于当日找到范某,范某表示,表弟陈某的税款由他担保缴纳,时间最长半个月,此事无需再找陈某,由范某全部负责。丁某信以为真,半个月后,范某未向税务机关缴纳分文税款。丁某于是找到范某,要求他履行纳税义务。范某当即表示自己不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向他征税是错误的,并要丁某向其道歉。丁某遂与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范某转身到附近一家餐馆拿出一把菜刀,朝丁某连砍十余刀,致丁某当场昏迷,经送医院急救后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丁某为重伤。

案发后,税务机关要求公安机关以暴力抗税罪立案严惩凶手,而公安机关认为范某根本不构成暴力抗税罪,其理由是范某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有效的纳税担保人,以暴力抗税罪立案显然没有犯罪主体。最后以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范某刑事犯罪的定性问题,税务机关认为应当以暴力抗税罪论处,而公安机关则把案件定性为一般刑事案件。

(三)何为税务担保?范某纳税担保人吗?

其一,纳税担保必须是书面担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此案中,范某既没有填写任何形式的纳税担保书,仅仅是口头承诺为陈某担保纳税,可以说无凭无据,当然是无效的。因此从法律上讲,范某既不属于纳税人,也不属于纳税担保人,没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当然不能单独或直接构成暴力抗税罪的主体。

其二,纳税担保必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所谓税务机关认可,从立法原意来看,应该至少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的领导认可或同意,一般以签字为准。二是使用税务机关的文书和公章,不能个人说了算。如本案就应使用税务机关专门的《纳税担保书》,加盖丁某所在分局的公章。从本案情况看,丁某与范某仅仅达成了口头协议,显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因而范某的纳税担保是无效的

(四)税务争议解决

本案的范某与丁某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效,因此范某不属于纳税义务人,不能构成暴力抗税罪的主体。因此,公安机关把此案当做一般刑事案件处理是正确的。

 

上海财税服务中心 葛弋慧财税律师  注册会计师   www.shtaxhelp.com

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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