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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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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弋慧律师  来源:总结  阅读:

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而病假期则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诊疗的事实期间。

一、  请病假的条件

1、  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交给单位,为确保单位收到,可以让单位打个收条,也可以用EMS寄出。

2、  企业能否指定开具病假单的特定医院?通常认为,到何处就医是员工自由选择的权利,但如果这些诊疗医院的指定并不影响员工的就医权利和方便性,而且该项规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或公示程序(或告知劳动者)的话,员工就应当执行,也就说除非特殊情况,只有企业所指定的医院开的病假单才有效。

3、  如何处置虚假病假?

对于虚假病假,很多企业HR都比较头疼,但对于员工提交的病假单,又不知如何核实和处理,对员工的此种行为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忧虑。实际上,虚假病假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预防和处理:

其一,严格病假申请的流程,必须提交适格医院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并填写格式化的病假申请单,在申请单上让员工附注医生的姓名和联络方式,同时病假申请单上面还载有员工声明:“如果病假申请是虚假的或故意夸大的,在公司均被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可以进行相应的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对于虚假病假,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申请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纪情形,并对情节严重、假期天数较长的情形,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员工申请病假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的,企业可以依据这些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转入长休的,应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由企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报企业行政批准,并书面通知职工。

二、  累计医疗期和工龄的关系

1、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1年为3个月,后每增加1年工作年限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合同约定长于上述期限的从约定。

2、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并且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即不受第1年只有3个月医疗期的限制,总计不得低于24月。

职工连续病假日数中休息日、节假日应当剔除。

三、            医疗期内的权益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或裁员。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应当履行提前30天提前通知的义务或支付代通知金,且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3、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满的,合同期限顺延到医疗期届满为止。

四、医疗期内工资如何支付?

1、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月病假工资:

⑴ 工作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60%

⑵ 工作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70%

⑶ 工作不满6年按本人工资80%

⑷ 工作不满8年按本人工资90%

⑸ 工作满8年以上按本人工资100%

2、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不再支付病假工资,由企业支付月疾病救济费:

⑴ 工作不满1年按本人工资40%

⑵ 工作不满3年按本人工资50%

⑶ 工作满3年以上按本人工资60%

3、其中本人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如果不是全月休病假的话,再拿出前面算出的数字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节假日),得出的就是你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标准。

4、上述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低于本市在职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应补足。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5、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其中不包括四金。

 

五、病假期间可否从事其他活动获得受益?

根据原劳动部、国务院经贸办、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规定,伤病休假职工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不得聘用伤病休假职工。对利用伤病假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职工,要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不予报销医疗费,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实务中,对于休病假的员工从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动,可以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可以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六、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时的处理

1)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未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终结时医疗期满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医疗尚未终结但医疗期已满

站在企业的立场,相应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远未届满),一种是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A. 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和对应工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B.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C.关于以上两种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第一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条件是:a.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b.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种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支付条件是:a.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b.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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