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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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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弋慧律师  来源:代理  阅读: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064月进入某保险公司上班,担任行政管理工作,月薪1万余元,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0930日止,2009518日保险公司发给林某一份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2009618日办理交接手续,工资发放至618日,保险缴至6月。林某不服,委托律师于815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撤销解除通知;2、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解除之日至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3、依法缴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社保。

 

庭审纪实:

庭审中被申请人称,200812月安排申请人落实一项保监会×××号文件的工作,即向保监会提交自查报告并主动跟踪反馈意见,保监会20092月将审核意见传真至被申请人办公地,该传真机在被申请人办公地内由4个部门共用。但申请人延误至20094月才上报,申请人作为办理该事件的负责人,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被申请人根据有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解除事由和依据提供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一,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落实保监会×××号文件的工作系申请人的工作职责;第二,被申请人客观上办公环境的不便造成该审核意见未及时上报,由此造成的延误后果亦不能完全归责于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严重失职,但未进一步提供因申请人严重失职行为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综上,被申请人的解除决定缺乏依据,解除行为不合法。

 

仲裁结果:

1、  撤销被申请人2009518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照申请人月工资1万余元支付申请人2009815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

3、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097月至10月社保。

 

律师评析:

1、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依据存在,就必须承担违法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

2、对员工而言,对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法律规定,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为双倍赔偿金计算有三倍工资限制,所以对一些工资数额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的高管,如果合同到期期限还长,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恢复期间的工资更为有利。

目前司法实践都是从申请仲裁之日开始计算工资和缴纳保险。所以建议员工应尽早申请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因为劳动法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如果解除理由不充分、不合法,就会引起不必要的讼累。如何防范这种风险需要有专业人士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解除行为进行规范。

 

法规索引: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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