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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换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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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弋慧律师  来源:总结  阅读:

案情介绍:

孙某于20081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规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秘,同时负责接待等工作,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1200元。20098月,公司以孙某已经怀孕近4个月,不方便再干办公室接待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她从办公室文秘岗位调换为车间质量员,月工资降至800元。孙某在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庭审纪实:

庭审中公司不能对调岗降薪提出合理依据。仲裁委认为。孙某怀孕后,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结果:

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该公司同意孙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履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律师评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违法调岗降薪引起的争议,单位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但要证明调岗的合理性,降薪更要慎重。单位可以在什么情况可以调岗呢?法律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

2、  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

很多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很不满,认为去医院做常规检查和产后休息3个月给公司工作带来不便,便随意调岗降薪或者恶意调岗不降薪,想以此手段逼迫员工自己离职来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这样做往往一方面给其他员工留下阴影,另一方面,诉至仲裁或法院给公司带来诉累不说,还可能给公司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法规索引:

1、《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中规定的解除合同和裁员。

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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