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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之武装叛乱、暴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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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罪暴乱,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武装叛乱,是指以投靠境外组织或境外敌对势力,或者有意图投靠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采用持械、武力对抗形式,背叛国家、政府的行为; 
    
武装暴乱,是指采取武装暴力的形式进行暴力骚乱,与国家、政府对抗的行为。 
    
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虽然目的不同,然而采用的形式、对抗的对象是一致的,结果也是一样。 
    
武装叛乱和武装暴乱的特征是:
    
一、行为人的行为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且采用枪、炮等武器,直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如五九年西藏达赖的武装叛乱、八九年北京的反革命暴乱都是指向国家政权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行为人客观上有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是指持有枪、炮等武器与国家政权对抗,组织、策划、实施是指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首犯采用招集、引诱等手段控制武装人员,出谋策划、指挥参加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人员与国家政权对抗的行为。 
    
武装叛乱与武装暴乱的主要区别是,是否与境外组织或者境外敌对势力相勾结,如五九年西藏达赖的武装叛乱是与境外组织敌对势力相勾结而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八九年北京的反革命暴乱只是单纯发生在国内的直接与国家政权相对抗的行为。
    
三、构成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构成本罪通常是以聚众形式,因此是共同犯罪,犯罪主体有首犯、罪行重大、积极参与、其他参与之分。
    
四、行为人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目的明确,只能是故意为之。 
    
对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刑法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与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 
    
对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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