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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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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条释义:

一、概念和构成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一般为大宗商品买卖或建设大型建筑工程时常常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这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标。即以招标的表示,使投标人分别提出条件,由招标人选择其申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有故意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2、串通投标人采取围标的行为;3、侵犯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4、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利益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为组织或者参加投标竞争活动的投标人、招标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自己中标,而获取不法利益;有的为了排挤、陷害其他投标人;有的出于江湖义气;有的碍于情面;有的迷恋女色;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对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三 、刑事责任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条自由刑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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