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
(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见,贪污罪在客观方面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二是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从事公务”,一般是指从事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此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刑法第382条第3款还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1、划清贪污罪与贪污行为的界限。贪污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贪污罪,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又没有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不作为贪污罪处理。
2、划清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犯罪,犯罪手段也有相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贪污罪是特殊主体,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2)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盗窃罪、诈骗罪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3)贪污罪中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盗窃罪、诈骗罪则没有这个要求。
3、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特点,犯罪手段都是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客体不同。贪污罪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是本单位的公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