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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派出所10个小时,中午晚上都不给饭吃,不服”法院: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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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夏天的一个上午,在湖北省某个小县城,胡某夫妇像往常在外面台阶上摆摊卖玩具,但是卖着卖着玩具,一群穿着城管制服的人突然出现,说胡某夫妇是占道经营,在没有出示工作证,也没有出示扣押清单的情况下,上来就要将所卖的玩具进行扣押。

胡某夫妇面对城管拿走玩具,没有选择配合,而是进行了阻止,用手夺回城管执法人员将要扣押的玩具,并用手与城管人员互相推搡,在城管将玩具拿到执法的车辆上的时候,为了阻止该车辆被开走,胡某钻进城管扣押其物品的执法车车底。

城管见胡某不出来,于是选择了报警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劝说胡某从车底出来,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胡某在车底的情况,胡某在车底躺了10多分钟后出来。

之后,县派出所口头传唤胡某和城管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派出所经过审查认为胡某占道经营,面对城管执法,胡某夫妇予以阻扰,胡某钻进执法局的车底长达15分钟,属过激行为。

最终,派出所作出对胡某作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胡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并没有加盖公章。

原告起诉:

面对派出所对自己作出的警告的行政处罚,胡某不服,直接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某的理由有三点:

第一:9点18分,自己随同警车到达派出所,直到晚上7点多,警察才放自己回家,自己在派出所变相拘禁留置自己9个多小时,而且派出所中午、晚上都不给饭吃,没有保证自己饮食的权利。

第二:城管在没有出示证件和扣押单及清单的情况下,虽然名义上是执法,但是实际上是抢夺自己的财物,这显然是违法的,自己躺在装有被抢货物的城管车下等待警察处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派出所对自己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加盖公章,该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结合以上三点,胡某认为派出所对自己作出的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答辩:

虽然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没有出示证件,未制作扣押清单的不当之处,但是并不影响胡某阻碍执法的行为认定,而正是因为城管的不当之处,派出所才网开一面,才对胡某处以最轻的警告处罚。

至于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是因为当天正好,接处警大厅的彩色打印机坏了,所以才导致打印出来的文件需要另行加盖公章,胡某是在民警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没有盖公章的处罚决定书拿走的,胡某手里的处罚决定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胡某的行为依法有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派出所对其询问查证9个多小时,没有超过24小时,询问查证时间合法,不存在变相拘禁留置的情况。

法院认为:

法院经过审理,虽然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了阻碍执法,但是最终还是判决撤销了派出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点:根据相关规定,派出所询问查证期间应当保证违法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但是本案中,派出所在对胡某询问查证期间,无法证明保证了胡某的饮食,程序违法。

第二点:派出所在宣告处罚决定后,虽然让胡某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并捺手印,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了胡某,但是交给胡某的是没有盖公章的决定书,程序违法。

所以说,虽然法院认为胡某的行为构成了阻碍执法,但是由于没有保证胡某必要的饮食,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加盖公章违反了法定程序,所以最终法院撤销了派出所对胡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案释法:

1、在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进行起诉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是以某某县公安局或者某某区公安局为被告,那么为什么本案是以派出所为被告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也就是说派出所可以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本案中,派出所对胡某作出的是警告的行政处罚,派出所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的,因此“谁行为,谁被告”,那么胡某对警告处罚不服,自然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为被告,

当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如果派出所超越职权,作出500元以上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此不服,那么则应该以区县一级的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遵守法律程序。

公安机关肩负着治安管理的职能,其有权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应该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遵守法定的程序,不能任性而为。否则,即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清楚,但是如果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那么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面临着撤销的风险。

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者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当然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当然还可以先复议后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行政机关有权也不能任性,在作出行政处罚既要有事实依据,又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程序违法,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面临着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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