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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方跃、陈剑锋、谈星星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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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19)苏0505刑初455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方跃,男,1981年10月30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梦雅养生会所经营者。2019年3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邢宝亭,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剑锋,男,1998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梦雅养生会所服务员。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叶,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谈星星,男,1993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梦雅养生会所服务员。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雪峰,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9〕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方跃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方跃及其辩护人邢宝亭、被告人陈剑锋及其辩护人丁叶、被告人谈星星及其辩护人杨雪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方跃在本市虎丘区长江路511—2号梦雅养生会所内组织刘某某、董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多名技师从事“口交”卖淫活动,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通过记账、收银、通知上钟等方式协助徐方跃经营管理梦雅养生会所。

2018年9月9日23时许,刘某某、董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在上述地点与丁某某等多名嫖客进行“口交”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归案后,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方跃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的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徐方跃、陈剑锋、谈星星,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徐方跃、陈剑锋、谈星星均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徐方跃辩称指控金额中技师有一半的提成,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被告人徐方跃的辩护人邢宝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徐方跃系坦白,主观恶意较轻,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实际获益较少等情况对其从宽处罚,慎重考虑判处罚金金额。

被告人陈剑锋的辩护人丁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剑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恳请法庭对其宽大处理。

被告人谈星星的辩护人杨雪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谈星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相对于陈剑锋实施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方跃在苏州市虎丘区长江路511-2号梦雅养生会所(工商注册登记为“高新区枫桥蓝典推拿馆”)内组织刘某某、董某某、周某某等多名技师从事“口交”卖淫活动,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通过记账、收银、通知上钟等方式协助徐方跃经营管理梦雅养生会所。

2018年9月9日晚,刘某某、董某某、许某某、周某某在上述地点与丁某某等多名嫖客进行“口交”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查获的上述卖淫嫖娼人员均予以行政处罚,扣押手机、对讲机、银行卡、工作牌1块、手牌、账本及二维码标签。

归案后,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各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方跃、陈剑锋、谈星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董某、许某某、周某、杨某、吴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池某某、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工商登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预交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公诉机关将本案中店内营业额50余万元直接认定为犯罪金额并据此判处二倍罚金是否存在不当的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纵观司法解释文本及相关理解与适用,其中既未就“非法获利”与“犯罪所得”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与区分,又未作提示性说明;本案中根据账目统计,指控犯罪期间店内营业金额高达50余万元,公诉机关将其作为犯罪数额既作为犯罪所得,又作为非法获利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徐方跃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方跃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不宜认定为坦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方跃组织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共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二人均预交罚金保证金,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犯罪后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对被告人徐方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剑锋、谈星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方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剑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交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谈星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已预交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修尧

人民陪审员  陆晓华

人民陪审员  计英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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